桂地税发[2005]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资源税和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26
摘要:对新税目的开征,做到深入宣传,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和地税机关加强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原有税目税额的调整,做好时间的衔接和税额调整的到位,以保证《通知》得到全面及时的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资源税和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190号     2005-08-26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资源税和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桂政发〔2005〕36号)已经颁发。为使《通知》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希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新税目的开征,做到深入宣传,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和地税机关加强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原有税目税额的调整,做好时间的衔接和税额调整的到位,以保证《通知》得到全面及时的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资源税和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资源税和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桂政发[2005]36号     2005-08-06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并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建筑用砂和水泥配料用砂、玻璃用砂、河卵石(各种建筑用岩石混合物)、页岩、砂岩、方解石、芒硝、磷矿等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各税目的税额如下:

  (一)建筑用砂和水泥配料用砂:1.2元/吨;

  (二)玻璃用砂:3元/吨;

  (三)河卵石(各种建筑用岩石混合物):1元/吨;

  (四)页岩:1元/吨;

  (五)砂岩:1元/吨;

  (六)方解石:3元/吨;

  (七)芒硝:1元/吨;

  (八)磷矿:3元/吨。

  二、调整粘土、花岗石和大理石的资源税税额。各税目的税额如下:

  (一)粘土:

  1、制砖用粘土:2元/吨;

  2、其他粘土(指非制砖用的各类黄土和其他土质的粘土):0.5元/吨。

  (二)花岗石、大理石:5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