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征函〔2006〕9号 2006-06-14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问题,市局分别以青地税五[1996]10号、青地税四[1998]26号、青地税发[2003]116号文件已就相关问题予以明确,鉴于省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经市局2006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残疾人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以残疾人经营为主,并雇用少数人员辅助其经营的,实行定额减免税收的办法,月营业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按规定缴纳各税。 上述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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