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残工委[2006]25号 2006-07-17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发改委、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为了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第四条 成立不到1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通告》的形式,发布当年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均应在每年的4月至6月(如有调整,按照当年《通告》规定的时间执行),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提交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缴程序 (一)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通告》;地方税务机关通过263免费邮箱,向进行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出《通告》;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向用人单位送达《通告》。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至6月,持填写完毕并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样式附后,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或从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持《北京市残疾人职工登记表》(样式附后,领取办法同上)、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上年6月和12月份的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材料。 (三)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经审核的用人单位出具《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并提交给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每年的8月至9月,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 (五)对逾期未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告知其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规定;对经告知仍不申报的,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总数计算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告知其应当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六)征缴期过后,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反馈的缴费情况进行催缴,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催缴。 (七)对审核后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额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八)由于各种原因超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款方式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办理缴款手续: (一)用人单位可到地税服务大厅(征收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由市地税局印制的空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自行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二)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要充分利用地税机关网上申报的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还要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由缴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方式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信息交换 (一)每年3月31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按照各用人单位注册地下传给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二)每年7月5日前,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每年7月15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汇总后的审核结果报市地税局,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8月至9月集中代征。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入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国库按照4∶6的比例分市、区(县)两级入库。 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客站地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留存的用人单位情况、残疾人职工情况等审核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年末统一交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市财政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局、民政局等部门和市残联应建立数据通报和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发文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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