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7]415号 2007-07-31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认真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经研究,对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在1%以内; 2、营业用房,预征率为1%至2%; 3、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1%至3%; 4、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0.5至2%。 各市地税机关,应在本通知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类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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