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大地税函〔2008〕180号 2008-10-10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自2010年12月28日起,第一条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出售离婚财产分割所得房屋的税务处理 个人出售离婚财产分割所得房屋的,按以下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是财产分割前夫妻双方或一方有偿取得的,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6〕27号)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是无偿取得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得实行核定征税。 二、跨行政区域换购住房的税务处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规定,个人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符合换购住房优惠政策的,应向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纳税保证金)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或纳税保证金)或办理免税手续。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143号)第二条规定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0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