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8]16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30
摘要: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的权限和工作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国税部门对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不论金额大小和项目类别(除另有规定外),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备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国税发[2008]167号        2008-12-3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地方税务局,省局、设区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的范围

  (一)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规定,确定下列项目为报批类减免税: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就业再就业

  3.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4.转制科研机构

  5.生产和装配残疾人员专门用品

  6.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7.监狱劳教企业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1.免税收入

  2.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3.小型微利企业降低税率

  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5.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8.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10.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农产品连锁企业经营试点企业优惠

  11.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广播电视村村通优惠

  12.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优惠

  二、[条款废止]减免税管理

  (一)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的权限和工作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国税部门对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不论金额大小和项目类别(除另有规定外),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备案;地税部门还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执行。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报批、报备时间、应报送的资料等,暂由审批、备案机关确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登记报备。对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附件2)送达纳税人,告知执行。

  三、[条款废止]其他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