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国税发[2008]167号 2008-12-30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9]19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停止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的范围 (一)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规定,确定下列项目为报批类减免税: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就业再就业 3.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4.转制科研机构 5.生产和装配残疾人员专门用品 6.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7.监狱劳教企业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1.免税收入 2.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3.小型微利企业降低税率 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5.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8.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10.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农产品连锁企业经营试点企业优惠 11.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广播电视村村通优惠 12.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优惠 二、[条款废止]减免税管理 (一)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的权限和工作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国税部门对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不论金额大小和项目类别(除另有规定外),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备案;地税部门还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执行。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报批、报备时间、应报送的资料等,暂由审批、备案机关确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登记报备。对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附件2)送达纳税人,告知执行。 三、[条款废止]其他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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