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辅导期纳税人一窗式票表比对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省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办法 省局于2010年4月2日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0〕65号)文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最高开票即限额行政许可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企业资格 申请企业应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标准 最高开票限额依据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进行核定,要求做到实地核实、严格审批。 1、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亿元;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亿元;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4)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5)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300万元的,可以申请万元或千元最高开票限额。 2、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亿元;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亿元;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 (4)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5)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300万元的,可以申请万元或千元最高开票限额。 3、新认定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万元。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现有核定标准确实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的,由企业申请,经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限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参照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现行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由纳税人申请,经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限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参照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现行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5、对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按以下标准核定: (1)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 (2)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 (3)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 (4)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6、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且单笔销售额超过已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可按实际交易金额的上一位确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对原核定标准进行临时修改,按实际交易规模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并于5个工作日内恢复到原核定标准。 7、对有分开票机的企业,分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高于主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 以上所指“年增值税销售额”为上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若上年度年增值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限额,当年经营期又不满一年,但当年经营期内实现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达到规定限额,并且企业提出申请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进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 以上“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方法是: 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当年实际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月份*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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