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坏账损失必须先动用坏账准备吗?

来源:税屋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10-09-24
摘要:提 问: 我公司是2007年开业的新公司,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000万元,会计核算确定的计提比例为10% 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为0.5%。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00万元。税法上计提坏账准备为10万元。2007年年底,我们编制会计分录:借记...

提  问:
我公司是2007年开业的新公司,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000万元,会计核算确定的计提比例为10% 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为0.5%。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00万元。税法上计提坏账准备为10万元。2007年年底,我们编制会计分录: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200万元,贷记“坏账准备”科目200万元。2007年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金额为200-10=190万元。坏账准备的会计余额为200万元(贷方),计税余额为10万元。

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为100万元(符合税务机关要求,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为3000万元。会计计提比例依然确定为10%,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一般企业计提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税法上对08年计提的坏账准备全部都不认可。对于08年核销的实际坏账,会计核算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100万元,贷记“应收账款”科目100万元。年末补提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200万元,贷记“坏账准备”2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00万元。

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些年度申报表附表十第一行“坏(呆)账准备”第1至5列的数据分别为200(会计期初余额)、100(会计转回额)、200(会计提取额)、300(会计期末余额)和10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这里的第5列恰好等于第3列和第2列之差。
我们上述申报是否准确?

解  答:
你们的上述申报没有考虑08年以前计提的坏账准备计税余额在08年以后产生的纳税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对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的要求,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你公司在2008年冲销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先动用此前的坏账准备计税余额,该计税余额不足的再作为08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针对你公司的实际情况,你公司由于存在07年的坏账准备计税余额10万元,08年实际坏账损失先用其抵补,抵补后作为08年度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只能是90万元,再考虑计提的坏账准备200万元不得扣除的影响,你公司2008年纳税调增金额为200-90=110万元。

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些年度申报表附表十第一行“坏(呆)账准备”第1至5列的数据分别为200(会计期初余额)、100(会计转回额)、200(会计提取额)、300(会计期末余额)和11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当然这里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附表10填报说明所规定的第5列和第3列、第2列之间的勾稽关系被打破了,第5列不再等于第3列和第2列之差。如果你公司在申报是遭遇上述问题,请做两手考虑:
第一、如果纳税申报软件系统没有事先设置第5列、第3列、第2列之间的硬性勾稽关系,你公司按照上述5个数据申报通过了纳税申报软件,请依据上述数据如实申报。
第二、如果纳税申报软件系统已经预先设置了第5列、第3列、第2列之间的硬性勾稽关系,你公司按照上述5个数据申报时必定无法纳税申报软件,系统会提示您修改数据,此时,建议您做变通处理,将第2列本期转回额调整为90万元,不过此时的第2列已经不是申报表本身规定的会计转回额。之所以会出现以上问题,就是因为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规定的申报表根本没有考虑实际发生坏账损失必须先冲减以前年度坏账准备计税余额的特殊要求,属于申报表本身的设计缺陷。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数据在申报时做了其他变通调整规定,也可直接依据其规定。

补充:同意上述意见。但以前(老法下)有些企业是不计提坏账准备的。
原对于内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如下:
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后就不得再计提坏账准备(国税发[2001]69号文);
保险企业,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国税函[2000]906号文);
其他企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国税发[2000]84号文);而坏账损失一律按2005年13号令规定,经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外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如下:
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
其他企业,不得计提坏账准备。而外资企业的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2004年后,一般均为备案类项目。

关于坏账损失填表分析方法再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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