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可这次在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认为我公司处理不当,认为应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做销售,特别提到跨年度时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如:2008年12月开出口发票,2009年1月办理报关出口的情况,我公司是在2009年1月做的销售,可检查人员认为应在2008年12月做销售,而不应在2009年1月做销售,要进行纳税调整。 请问:对这种情况应在何时做销售呢?如果把销售做在2008年12月,这样与进出口上报的报表口径就不一致了,行吗?出口货物应是在开具发票时做销售还是报关时做销售呀?谢谢帮我解答一下。 解答—— 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3、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与海关电子信息数据差异在规定幅度以内的,按企业申报数据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财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如按到岸价(cif)成交的,先按开具的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作销售收入处理,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生产企业负担的以外币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括明佣、暗佣)和银行财务费用等以红字冲减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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