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完税证明卡住了谁?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丽芹 人气: 时间:2011-05-03
摘要:  201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政执行四个月后,部分大中城市已相继公布本地房价调控的...

  201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政执行四个月后,部分大中城市已相继公布本地房价调控的“限购令”,在这些规定中,要求部分购房者提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规定格外引人注目。记者日前了解到,“限购令”下,完税证明卡住投机者的同时也卡住了一些无辜者,不少总分公司体制下的纳税人因拿不到完税证明而无法买房买车。
  
  两类用工模式完税证明被卡  
  去年底,在北京某企业工作的季女士终于攒够了房款的首付,准备贷款购买北五环的一套均价在22000元的房子。但由于当时媒体已透露中央将大力调控房地产市场,未来房价可能要降,准备出手的季女士决定持币观望。
  
  果然,随着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出台,北京市也很快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这个被业界称为“京15条”的政策对持续高涨的北京房价起到了效果,季女士看中的楼盘开始滞涨,她准备马上购买。但由于季女士非北京户籍,按照“京15条”的规定需要提供在北京市缴纳5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然而,当季女士到地税局开完税证明时却被告知,由于她的工资是上海总公司发放,完税证明必须要到上海的地税机关开具,而且这样的完税证明无法在北京买房。
  
  记者从中国税网咨询部也了解到,自从各地楼市“限购令”出台后,关于总分公司代扣个税,个人完税证明如何开具的相关问题激增,不少纳税人都遇到了和季女士一样的麻烦。建筑业、门户网站等企业遭遇“完税证明难”的情况尤为突出,具体来说,两类用工模式下会导致员工难以拿到工作地的个人完税证明。
  
  模式一:分公司工作总公司领工资  
  某建筑企业A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十几家分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A公司的员工来源有两种,第一种是和北京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总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类员工的实际办公地点及住所是在杭州,但户籍均不在杭州,而且也拿不到杭州市的个人完税证明,因此A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员工难圆购房梦。
  
  模式二:劳务公司劳务派遣用工  
  由于建筑业人员流动性大,建筑公司一般会采取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由劳务公司指派相关人员为企业服务。A公司就采用了这一模式,他们与北京劳务公司B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
  
  在这一模式下,这些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工资由A公司定期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转给B公司,B公司再发放给相关劳务派遣人员,并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尽管这些劳务派遣人员是在全国各地工作,但想在北京以外有“限购令”的地区买房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的个人完税证明只能在北京开具。
  
  被卡缘于谁支付谁扣缴原则  
  据中国税网核心专家李丽芹介绍,总分公司体制下员工获取工作地完税证明难的尴尬,实际上源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这一规定,个税的扣缴单位是支付所得的单位,这就决定了由总公司发放工资的员工,很难在分公司也就是实际工作地点拿到完税证明。
  
  记者了解到,去年“新国十条”之后,北京市率先出台“京15条”,并在相关规定中将个人完税证明作为打击炒房者的一个重要砝码,“完税证明效应”日益明显。根据各地公布的信息统计,全国出台“限购令”的城市已达到23个,分别是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三亚、海口、天津、杭州、苏州、温州、南京、福州、厦门、宁波、大连、兰州、太原、济南、武汉、昆明、南昌、金华、郑州。这些城市的限购令中,绝大多数都要求买房提供个人完税证明,只是年限不同而已。
  
  眼看着“限购令”全国铺开,遭遇“完税证明难”的纳税人也着急起来,他们认为,国家出台限购政策的本意是打击投机炒房的人,但完税证明的限制实际上也卡住了他们这些真正有购房需求的人,这一情况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能尽快协调解决。
  
  对此,李丽芹认为,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很难协调这样的问题,因为他们必须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去征管,必须要遵守个人所得税谁支付谁扣缴的基本原则。但是第一种用工模式下的纳税人可以尝试通过公司内部协调,改变用工方式,与常驻工作地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但如果改变了用工模式,由于总公司的薪酬待遇一般来说要比分公司的好,个人在经济上就会有损失。如何选择,还需要纳税人权衡利弊得失而定。
  
  相对于总分公司的用工模式,李丽芹表示,劳务用工模式下纳税人更难解决“完税证明难”的问题。因为目前多数劳务公司不设分公司,只是以总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劳务服务,其派遣到总公司以外地区工作的人员也是在用工企业所在地招聘的,所以这些人员就不可能拿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完税证明。
  
  “以票抵税”也将影响完税证明功效  
  完税证明作为个人“经济身份证”,其重要性正在凸显。在当前形势下,没有完税证明就会影响个人买房买车,但李丽芹也告诉记者,有了完税证明也不是就万无一失。在实际工作中,以票抵税或未按规定扣税的情形也可能会影响到“完税证明”的功效。
  
  据了解,为了少缴个税,目前,不少单位为员工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奖励,以及各类补贴常常会允许员工找发票来抵税,这样做一方面是可以给员工报销一部分发票,为员工节省一部分个税。另一方面,也有企业避税的考虑。
  
  2008年之前,内资企业实行的是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规定,以票抵税可以让企业与个人同时少缴税,因此,企业会允许员工找票冲账。但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给员工发放的工资都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企业实际并不需要通过报销发票发工资的方式避税了。但是为了给员工省税,很多企业仍然沿用这一做法。
  
  李丽芹认为,以票抵税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把“双刃剑”,表面上看省了个税,弄得不好就会吃大亏。
  
  对个人来说,以票抵税后应纳税所得就少了,个税自然也会少缴,最终也会体现在个人的完税证明上。按照目前的规定,个人有完税证明就能购房,所以个税多缴少缴似乎也没太大关系。但随着调控政策的收紧,银行要将个人在贷款时出具的工资流水单作为个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这样一来,工资太低,纳税太少的人就可能会贷不到款了。
  
  对企业而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要按此规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允许员工以票抵税,未按规定进行扣税,就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此外,单位使用假发票是目前税务机关的检查重点,由于个人找票、买票来源不一,发票质量参差不齐,会导致大量假发票的出现,企业用这些发票入账,一旦被检查出来,不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面临各种处罚。而个人则由于工资流水单的收入少不能贷款,也会对企业这种找票抵税的做法心怀不满,企业实际是费力不讨好。
  
  最后,李丽芹还提醒,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通过两种渠道获取:一是各地地税局会在每个年度终了后几个月内,集中为每个纳税人开具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具体规定可向当地地税部门咨询。二是日常需要开具证明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工作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主管地税局审验纳税人本人证件后,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作为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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