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的规定和要求,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沟通和协商,对我市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认定和受理 (一)《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由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编制,交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所在地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进行认定,出具《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附件1)。《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格式如有变化,按市局另行通知执行。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将《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下发至各相关区(市)国家税务局和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崂山、城阳、开发区及五市国家税务局按现行机构设置区域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共汽电车辆,审核后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免税申请受理机关应将城市公交企业提供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等资料,与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备案的(经市局下发)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公共汽电车辆免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 (二)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三)城市公交企业购置车辆的采购合同。 (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退税的认定和受理 城市公交企业2012年1月1日之后购置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共汽电车辆,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需先办理免税手续后,由原缴税受理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已征税款的退税手续。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退税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 (二)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三)城市公交企业购置车辆的采购合同。 (四)已税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 (五)已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 五、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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