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三: 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里,属于权责发生制。
点评: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里相当于是“收付实现制”。
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9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处理:可以有两种选择:
1、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选择权责发生制,企业可以在2009年纳税申报表时,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这样税法同会计就没有差异了。
2、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选择收付实现制,确认300万租金收入,这时税法同会计就存在差异了,企业应在2009年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
那么,企业的租金到底是选择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呢?这要看企业的实际情况,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或充满了亏损时,收付实现制是不二选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租金只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选择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营业税和房产税则没有选择权,都是收付实现制。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点评: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的确认是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而债务重组收入确认是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另外,最重要的是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如果股权转让操作不当,可能会造成重复征税,例如,香港A公司把100%控股广州公司以5000万的价格转让给香港B公司,广州公司有3000万的未分配利润,这3000万的未分配利润香港A公司要交一次10%的税,等到广州公司将这3000万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新股东香港B公司时,香港B公司还要交10%或5%的税。这样,就会重复征税。因此,先分配再股权转让就成为一种基本操作方法。但是,如果实在不能先分配再股权转让,只能利用下面这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关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上述的文件告诉我们,撤资可以扣除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股权转让不可以扣除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撤资比股权转让好。
但如何把股权转让变为撤资呢?这里需要一个“债转股“周转一下。例如,甲企业原来投入1000万占乙企业10%的股权,现以3000万的价格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10%的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具体操作:由丙企业将准备收购股权的资金3000万出借给乙企业,乙企业将该笔资金作为甲企业的撤资所得付给甲企业,然后再将欠丙企业的债务,来一个债转股。可能有些同志不太熟悉债转股,啊啊,也是刚学会,告诉你,债转股的大戏才刚刚开始呢。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要点:
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九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点评:
以前,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搬迁后重置固定资产,则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重置价值,同时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例如,A企业2012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50万元元购进的固定资产,成本或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重置的资产就存在税前重复扣除的问题。由此,40号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可按其计税成本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A企业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必须全额纳税。这1000万元什么时候纳税呢?还好,40号公告的规定是一种递延纳税,没有让企业在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当年直接缴税,而是递延到了搬迁完成年度。什么叫搬迁完成年度呢?我可以故意拖着不完成搬迁行吗?对不起,不可以.文件给出了完成搬迁明确的定义和时间表。写到这里,你可能会问,房地产公司可以用这个文件吗?
文件五: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文件要点: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文件要点: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点评:
由于1号文是实施新法之初出台的文件,行文上概念有点混乱,后来的文件就注意改过来了。作为不征税收入。基金分红属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产无法税前扣除,应调减资产计税税基,“基金避税宝”无法避税。
文件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文件要点:
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允许作为免税收入。
点评:
2011年第36号公告施行以后申报表填报要求
(一)企业在国债持有期间,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不确定收入,在年度申报时,企业可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的调减栏,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调减。
(二)企业在国债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时,税收上应按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减,因此在年度申报时,应先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的调增栏,将会计上以前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如符合免税条件,再通过附表五第2行“1、国债利息收入”进行调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