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类文件
文件七:《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点评:
一般而言(不包括特殊情况),一项费用得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费用
2、是实际发生的支出:已现金支付或已形成企业的到期债务
3、取得合法凭证:征税范围内的应取得发票,但发票开具方若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到而暂不能开具发票,可暂允许凭合同扣除,但最终必须取得发票,否则要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六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企业记账: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贷:资本公积(用权益结算)
但是,这个分录不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文件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文件要点: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点评:
这是总局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有效凭证取得的时间允许在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但是,某人解读:总局多么仁慈,你在季度预交所得税时,还用这么难吗?多预提一点.还不明白,别干会计啦。
对于企业在前三季度所得税申报中零申报或只申报很少一部分税款,大部分税款在年终汇算清缴中申报缴纳,对于企业这种不按照实际情况预缴所得税的行为如何处理?(国税函〔2009〕34号)其实早就有办法了:
分子: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
/分母:(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劝大家别干傻事.第4季度多交点税。
文件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文件要点: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总解读:
九、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与《税法》税前扣除规定存在差异的,如何协调?
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点评:
注意“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这句话,例如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型计量,会计都没有提折旧,税法就不给你纳税调整。
文件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要点: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点评:
一些朋友认为,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只需取得“会计处理记录”、“企业的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三项证据就可以了。别忘了还有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显然,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还应取得“确凿证据证明”。另外,中税协发[2011]109号第七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评价被鉴证人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审核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存在,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逐笔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
(四)区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五)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