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十一:财税[2009]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要点: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点评:
分国不分项,多不退,少要补
主表第22行
境外应纳税所得要弥补境内亏损,境外亏损不能用境内所得来弥补,这个你可能会觉得很讨厌,例如:
(1)A公司2011年境外所得100万,税率20%,已经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中国境内所得亏损-80万,
要补税:1万=(100-80)*(25%-20%)
如果不弥补境内所得亏损
则补税:5万=(100*(25%-20%)
(2)假如A公司2012年境外所得0,中国境内所得150万,这时要交税150*25%,如果上年度没有弥补境内亏损80万,只需交税(150-80)*25%。呵呵,现实就是如此残酷啊。
八、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点评:
例如:某居民企业在A国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所得100万元,缴纳税收40万元,分回60万元。现我国税前所得为200万元,国内税率25%.来自A国所得税收抵免限额计算:抵免限额=300×25%×100÷300=25(万元)。由于该项所得在A国实际缴纳税收为40万元,因此只可以抵免25万元,该居民企业应在我国缴纳所得税额为50万元(300×25%-25)。A国缴纳40万元抵免25万元后,剩余可抵免税收余额15万元,可以向以后5个年度按规定结转抵扣。
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示例三: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每次看都觉得头晕,不知道你晕不晕呢?不知道哪位同志能设计出比较简单明了的<示例三>呢?
文件十二:稽便函[20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件要点:
二、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点评:
纳税人的理解:只要有发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观点:
只有发票才能证明业务的发生;但业务是否真实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非本企业雇员的支出。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销售提成等支出,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给第三方中间人的,给交易双方的就是回扣。财税〔2009〕29号文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会议费的合法有效凭证问题。
会议费: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3、差旅费,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车(船、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不属于差旅费呢?不要说这是一个小问题,如果你是财务人员你确实不知道如何处理。如果出差途中的餐费作为差旅费,就可以全额扣除;如果出差途中的餐费作为业务招待费,只能在0.5%以内扣除。
山东国税2011年4月8日网上访谈的亮点:
[网友:愁]出差途中的餐费是作为差旅费还是业务招待费?答复:差旅费包括与出差任务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各种杂费(如机场费、保险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寄存费等)。
对于问题中所说“出差途中的餐费”,如要列入差旅费扣除,需能提供在“出差途中”就餐的证明,反之,计入业务招待费。
4、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
企业应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会议费,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国税函[2003]847号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已经废止了,但是,他的立法精神很好:
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帐面上反映;
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5、办公用品
地球人都知道,你买的是奶粉,开的是办公用品发票。骗税务局多了,税务局已经不相信你的办公用品发票买的是办公用品。当你真买办公用品的时候,你怎么向税务机关证明你买的确实是办公用品呢?下面这个文件可以利用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230号)的规定,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看清楚了吗?三个条件:清单、入库验收手续、领用手续。
文件十二: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文件要点:
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及填表说明中队所有的准备金项目进行了纳税调增,同金融保险类企业现行政策不协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规定金融保险类企业通其他企业一样将所有的风险准备金在附表十进行纳税调增,然后将允许的风险准备金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中进行纳税调减。
点评:
即金融保险业风险准备金的扣除采取了先在附表十统一调增,再对允许扣除部分在附表三纳税调减的申报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