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3-27 为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征收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征税的原则,根据《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在我市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对税务机关按程序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向征收机关提出个案评估申请,税务机关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个案评估,确定计税价格。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案评估的适用范围及对象 在我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持有异议,经征收机关复审,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征收机关提出个案评估申请,并在《南昌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上签署意见,通过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个案评估的办法来解决异议的行为。 二、参与个案评估的机构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了我市4家具有一级资质的评估机构作为个案评估的单位,即江西同致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三、评估机构的选取方式 采取轮候制,对上述参与个案评估的4家评估机构,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于每年底进行统一安排(按月排序轮候,即一月一家,若轮空实行顺延),并将安排情况通知各区地方税务局,评估机构根据排序逐个接受评估委托,按时完成评估作业。 四、评估费用的支付 评估结果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依据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与评估机构签订的协议约定,评估费用按人民币300元/户支付,由各征收机关承担。 五、评估作业的时间 评估机构原则上在接到评估委托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作业,但交易双方提供资料不全等特殊原因除外。 六、评估结果的确定 评估结果须经税务机关确认。征收机关根据经确认的评估结果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并根据评估价格征收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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