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影响高新资质认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3-05-16
摘要:  问: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无冲突?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问: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无冲突?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六个条件。其中第一项要求企业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第(四)项是对研究开发费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
  
  对于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因此,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拥有的或独占许可的,有排他性权利。贵公司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通常说明贵公司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没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果贵公司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自主知识产权不相关,通常不会影响贵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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