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销合同,应由合同人分别按照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缴纳印花税,又称“贴花”。那如果没有现金往来是不是就不用缴纳印花税呢?其实不然。
最常见的以货换货合同虽然没有现金交易,但是税法明文规定也要缴税,而且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税屋提示——
1、税法明确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2、以货易货合同中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贴花比例为万分之三。
3、在应纳税凭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花税票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货换货商品交易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举例——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印花税按照不同征税项目,分别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
(一)采用从价计征方法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对于各种合同、财产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应采用从价计征方法,其计税依据为凭证所载金额,具体来说:
1.对于购销合同,应以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对于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以货换货交易合同,由于其实际上包括购入和销售货物双重交易行为,所以应按合同所载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如果合同中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货物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应以加工或者承揽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是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当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为合同应贴印花;如果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对于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应以勘探、设计所收取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4.对于安装建筑工程,应以工程承包金额为计税依据。
5.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以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
6.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应以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等)为计税依据。对于国内联运业务,如果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如果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对于国际货运,不管是由国外企业运输还是由国内企业运输,作为托运方,均应就其持有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结算凭证是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7.对于仓储保管合同,应以仓储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8.对于借款合同,应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到不同形式的借款,其计税依据又有所不同。对于一项借款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若只开具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对于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通常都是按年签订,在合同中规定最高限额,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随借随还,对于这类合同只以其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而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的合同的,不再另行贴花。对于抵押借款合同,应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但如果企业到期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还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对于银团贷款,若组成银团的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企业和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则企业应在所执的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对于基建贷款,若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应按各分合同分别计税贴花,对于总合同仅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9.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应以保险费金额为计税依据。
10.对于技术合同,应以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计税凭据。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于技术开发合同,仅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凭据。若合同中规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计税贴花。
11.对于产权转移书据,应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12.对于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对于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避免重复计税,按规定对于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余额部分计税贴花。
在确定合同和财产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时,若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或商标、专利权转移书据中的转让收入,按照对方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按利润分成的;租赁合同只规定租金标准而不确定租期的,可在签订或书立时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二)采用从量计征方法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除了上述各种合同、财产转移书据和资金账簿外,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采用从量计征方法,以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的税率
按照规定,印花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营业账簿,其他则一律采用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参见《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改委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上所述,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从量定额方法主要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账簿,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权利、许可证照和账簿件数×税额
从价定率方法适用于除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账簿以外的各种凭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所载金额×税率
邮电通信企业在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货物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依照适用税率贴足印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3.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如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同一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按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5.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6.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贴花。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四、印花税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企业缴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直接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
企业购买印花税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