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财监[2013]2号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13
摘要:为加强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比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二十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该项资产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进行。

  第二十一条 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该项资产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进行。

  第二十二条 商誉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依据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中有关资产形成事实损失的相关证据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因经营管理责任等造成损失的,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文件、赔偿协议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等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批工作程序,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均应由省管企业审核批准。权属企业章程中应对省管企业此项审批权限进行明确。

  第二十六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发生事实损失的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据;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和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四)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

  (五)权属企业发生事实损失的,根据企业章程规定报省管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账务处理;省管企业发生事实损失的,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提交省管企业董事会审议前,应由省管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分别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应由省管企业按照《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移交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考评[2005]1号)的规定,移交或监督移交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内容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核销资产的清理移交情况等,并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过程中,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审计,并在企业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意见中对以下相关内容进行单独披露: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

  (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五)核销资产损失的清理移交情况。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将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作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内容之一,以加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发生事实损失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等造成损失的,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鲁国资[2008]2号)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承担责任。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存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鲁国资[2008]2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总监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中,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鲁国资财监[2012]10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管企业监事会工作人员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中未履行监督职责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1]26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所出具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业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按照委托业务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其财务核销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原《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鲁国资考评[200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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