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普通发票网上申领系统的通知 各纳税人: 为方便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进一步提升厦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我局决定,自2013年11月18日起,为全市国税系统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提供普通发票网上申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符合普通发票领用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登录“国税网上办税大厅”申领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申领普通发票前,要先在网络发票系统中对已使用过的普通发票进行电子验旧(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仍要到办税服务厅柜台人工验旧)。 二、操作流程 1、普通发票申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办税厅——普通发票网上申领。 2、基本信息确认(首次使用时):录入领票人身份、电话号码和送票地址。 3、打印《申领单》:纳税人提交领票申请后,须打印出纸质的《申领单》,并加盖纳税人公章,作为领取所申领发票的凭证。 5、领取发票快件:发票投递人员到达后,领票人提供加盖公章的《申领单》,领取发票快件。 6、发票核查:领票人应当场拆封,核对快件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并检查发票是否完好。核查有问题,将发票快件退还给投递人员;核查无误,领票人签收,并将《申领单》给投递人员。 7、申领确认:纳税人收到发票后,应在2天内登陆普通发票网上申领系统完成收件确认。逾期未确认,则视同纳税人已收到发票,系统将自动进行收件确认。 三、快递信息 纳税人使用本系统申请网上申领普通发票,表示纳税人自愿选择以邮政速递方式获取发票。税务机关将发票交付给邮政速递机构,也就意味着交付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发票交付给邮政速递机构后,纳税人不得再撤销申请。纳税人需自行承担所申领发票的邮政速递资费以及由于纳税人原因造成无法投递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1、资费标准: 邮政速递邮寄每件邮件首重10元,限重1千克,超过1千克的部分,按每千克2元的标准加收续重。 纳税人在普通发票网上申领系统中提交发票申领申请时,系统将自动计算并提示发票的寄送费用,供纳税人参考。 不同种类普通发票的单份(本)重量以及首重(1千克)可寄送数量可参考下表: 序号 发票种类 单位 单份(本)重量 (单位:千克) 首重(1千克)可寄送数量 1 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 份 0.017 58 2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份 0.012 83 3 通用机打发票(货代专用) 份 0.01 100 4 通用机打发票 份 0.006 166 5 通用定额发票(壹元整) 本 0.036 27 6 通用手工发票 本 0.142 7 7 通用机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专用 份 0.006 166 2、快递时限 (1)对于纳税人每日10:00至16:00之间提交的申领申请,税务机关于次日10:00前将所申请的发票交予EMS进行投递,EMS于次日18:00前送达(遇节假日顺延)。 (2)对于纳税人每日16:00后至次日10:00前提交的申领申请,税务机关于次日16:00前将所申请的发票交予EMS进行投递,EMS于隔日12:00前送达(遇节假日顺延)。 四、相关资料 有关普通发票网上申领系统的详细操作说明请登录我局门户网站“软件下载”栏目下载。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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