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和《税收检查任务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事项公告如下: 1、国税机关到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具有执法性质的各类税收检查,包括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中的税收检查,以及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等,一个年度内一般不超过一次。 2、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税收检查、调查的,一般应提前向纳税人告知检查、调查的时间和范围。 3、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税收检查、调查,应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调查)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规定的事项开展税收检查、调查。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 4、国税机关到生产经营场所为纳税人提供税法辅导服务的,必须由纳税人向国税机关主动提出申请。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辅导,不主动出示国税机关出具的到户辅导通知书,纳税人可不予接待。 5、国税机关积极推进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短信等远程服务方式开展各项服务、调查和检查,尽可能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倡导鼓励纳税人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办理涉税事宜,履行税收义务,以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6、纳税人凡需联系国税机关,从2014年1月1日起,请直接拨打所在市、县(市、区)国税机关特服电话968887XX(详见附件),各地国税机关将通过多种方式告知。 7、纳税人咨询税收政策,请直接拨打江苏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或登录江苏国税网站;如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仍有无法解决的复杂疑难税收政策问题,可向所在市、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税机关将在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8、欢迎纳税人及时向国税机关提出涉税诉求。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过程和结果、税收执法程序和决定等不清楚、不理解或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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