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4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现对2014年各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予以明确(详见附件)。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4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备注: 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双定户”等允许按月申报缴纳情形外,其余正常申报仍在每年三、九月进行。 房地产企业采用先预缴后清算方式的,适用上述期限。 对其他应税事项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除了按规定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外 相关附件:2014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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