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24
摘要:现场笔录签章: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税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税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期限: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一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符合《强制法》第三十三条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九)文书制作和送达:向金融机构交付解除冻结决定书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向当事人交付解除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所需文书:《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三、扣缴存款

  当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经催告等程序,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扣缴存款。

  实施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按冻结存款程序办理。

  扣缴存款程序:

  (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罚款。

  所需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日常征管“责令限期缴纳”适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定期限:加处罚款或加收滞纳金超过30日。

  (三)催告。

  所需文书:《催告书》。

  期限:催告时间3日以上15日以下。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所需文书:《陈述申辩笔录》。

  (五)批准和决定:实施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不受催告期限限制。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六)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七)出示执法证件。

  (八)文书制作和送达:向金融机构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和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提请扣缴,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所需文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

  当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实施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按查封、扣押程序办理。

  拍卖、变卖程序:

  (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罚款。

  所需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日常征管“责令限期缴纳”适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定期限:加处罚款或加收滞纳金超过30日。

  (三)催告。

  例外:按《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八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在查封、扣押之前实施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催告。

  所需文书:《催告书》。

  期限:催告时间3日以上15日以下。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纳税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所需文书:《陈述申辩笔录》。

  (五)批准和决定:实施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不受催告期限限制。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六)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七)出示执法证件。

  (八)文书制作和送达: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给被执行人。

  所需文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九)拍卖、变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拍卖、变卖。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按照规定缴清税款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一)催告。

  例外:按《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实施行政强制的,在查封、扣押之前实施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催告。

  所需文书:《催告书》。

  期限:催告时间10日。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所需文书:《陈述申辩笔录》。

  (三)批准:实施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四)申请: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需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五)申请复议:税务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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