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24
摘要:现场笔录签章: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税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税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2014-12-2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已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税务行政强制文书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4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

  为规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强制工作,加强税收征管、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以下均简称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明确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扣缴存款,拍卖、变卖四项税务行政强制程序以及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一、查封、扣押

  当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程序:

  (一)批准:实施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查封、扣押的,按照《强制法》第十九条实施;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二)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三)出示执法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告知: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所需文书:《陈述申辩笔录》。

  (七)制作现场笔录。

  所需文书:《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签章: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税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税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九)文书制作和送达: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清单、收据。

  所需文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法定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本指引中10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例外: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其期限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照《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其期限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十)协助执行: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就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暂停办理过户手续。

  所需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一)保管: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依法妥善保管。

  (十二)延长期限批准: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十三)延长决定告知和协助执行:及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就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暂停办理过户手续。

  所需文书:《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扣押/查封期限适用)》、《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四)解除查封、扣押:当事人已经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或符合《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情形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解除查封、扣押;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法定期限: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一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符合《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十五)退还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所需文书:《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二、冻结存款

  当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实施冻结存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冻结存款程序:

  (一)批准:实施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二)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三)出示执法证件。

  (四)制作现场笔录。

  所需文书:《现场笔录》。

  (五)文书制作和送达: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决定书以及冻结存款通知书提请冻结存款;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所需文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冻结存款通知书》。

  法定期限:自冻结存款之日起30日内,税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六)延长期限批准: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冻结。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法定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七)文书制作和送达:延长冻结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向金融机构交付延长冻结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通知书。

  所需文书:《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适用)》、《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通知书》。

  (八)解除冻结批准:当事人已经清缴税款的,或满足《强制法》第三十三条情形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解除冻结。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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