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9]151号 1999-08-12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由于我区大部分地区实行定点屠宰,目前国税机关多数已委托当地屠宰场或食品公司(站)代征增值税。 各地在委托代征税款时,要严格按照我局下发的《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桂国税发[1997]184号)的规定,办理好委托代征手续,代征员要凭代征证征税,收取税款时要向纳税人开具正式的完税凭证,做到一税一票,并要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不得借税收名义搭车收费,更不得税费混征。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