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提示——本篇解读发表于2008年,阅读本文请参考最新“营改增”政策文件 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而依然在市场上纷纷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因此行为违规故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个人一点意见。 一、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 (二)购物卡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 按以上标准来衡量购物卡销售业务:第一,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所以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第二,购物卡在出售后一直到持卡人购货,商品还在商场内,仍由商家进行继续管理、控制,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第三,购物卡出售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符合第3款的规定;第四,购物卡出售时,虽然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但还无法分担到哪个货物品种,货物还未由持卡人取走,在此时成本还不能可靠地计量,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 另外,一些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可以在联锁店通用,持卡人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行结算,而持卡人并不一定在发行购物卡的商家购货。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有些情况下购物卡出售的价格比购物卡实际的金额要少一些,如购物卡可以实际购价值100元的物品,但出售价格为90元,则剩余10元应当列作营业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购物卡到期而持卡人并未持卡消费,应当视为无需支付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所得税。 3.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二、购物卡销售的税务处理 1.购物卡销售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的确定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开具发票或收款的时间即销售购物卡时纳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货物发出时间为纳税时间。 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是在对“预收货款方式”的概念的理解上,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是否属于预收货款方式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虽然收到购卡人的全部货款,但由于其所购货物的不确定性(购货时间不确定、购何种货物不确定、所购货物从哪一个供应商处购进不确定、购货地点也不确定),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销售事项还不能成立。因此应当视为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开始计征增值税。 2.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因此,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应当计征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客户持赠送的购物卡购进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购物金额应当从企业应纳增值税收入中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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