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所列六个行业企业是指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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