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组织抽奖,别忘了扣缴个人所得税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6-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 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风险点一点

很多商场为了吸引顾客,往往会推出多种促销手法,其中有根据消费金额给予顾客额外的抽奖机会。但商场在兑现抽奖奖品的时候,勿忘了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说一说

家家乐是一家大型的商场,为了促销展业,每到节假日或店庆的日子,都会推出多种优惠措施,其中一项就是规定凡是消费满300元,都给予额外的抽奖机会,抽中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不同价值的礼品。最近,税务稽查部门在对该商场进行税务检查时,对该商场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未扣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商场财务人员对此不解,看到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政策时,才恍然大悟。

税事评一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 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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