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7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74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四川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74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收入划分和缴库

  营改增全面试点后,对我省分享的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一)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的划分和缴库

  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全省范围内的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其他经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开展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济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业务、担保业务等,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作为省级收入。国税部门在金税系统中将上述金融保险业务改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税目缴库级次设定为“中央50%,省级50%”。预算缴库级次填列“中央50%,省级50%”。

  (二)除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外,其他增值税收入的划分和缴库

  除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外,其他国内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以下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省与市县分享比例为35:65;省暂不参与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三州”)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参照省对“三州”的财政管理体制,省暂不参与内地19县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由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或委托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作为省级收入。

  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缴库级次填列“中央50%,省级17.5%,市(县)32.5%”。三州和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缴库级次填列“中央50%,州(县)50%”。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或委托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缴库级次填列“中央50%,省级50%”。

  (三)中央财政划转我省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收入的划分

  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通过划库的方式分配我省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收入,继续作为省级收入。

  (四)补缴收入的划分和缴库

  补缴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除中央分享 50%外,地方分享50%部分省与市县按上述分享范围和缴库级次办理。

  二、收入退库

  按政策规定退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中央、省规定的退库流程办理,收入退库的负担比例按照上述缴库级次由各级相应负担。

  三、收入调库

  《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川财预[2016]41号)暂执行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各地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享范围和缴库级次办理调库。调库数额以2015年5月份金库收入表当月入库数据为依据计算确定。具体调库工作由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另行发文通知。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13]87号)、《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川财预[2016]4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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