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实务中,销售货物时常常提供装卸搬运服务,这种装卸搬运费往往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若稍稍改变一下业务流程,则税收负担大不同。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该公司的货物装卸搬运全部由如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装卸搬运费由吉祥食品有限公司代收,发票由如意公司开具。2017年6月吉祥公司货物不含税销售额9000万元,代收货物装卸搬运费600万元,代收的货物装卸搬运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由如意公司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问吉祥公司有无税务风险?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货物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吉祥公司货物不含税销售额9000万元,代收货物装卸搬运费600万元,代收的货物装卸搬运费挂往来,收到如意公司开具给购买方的发票并转交给购买方,同时将代收款支付如意公司并冲销往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吉祥公司代收的货物装卸搬运费应并入销售货物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存在重大的涉税风险。
应计算确认销项税额=600/(1+17%)*17%=87.18(万元)。
后果很严重啊。
思考:吉祥公司和如意公司如何改变业务流程,才能规避吉祥公司的税务风险?
温馨提示:如意公司提供的货物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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