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办发[2016]52号 2016-11-23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为落实《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通知》(民函[201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09号)要求,省地税局与省民政厅制定了《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皖民务函[2016]354号),开发了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并将于2016年11月28日起上线应用。为确保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具体举措,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诚信纳税的重要手段。同时,婚姻登记信息涉及纳税人隐私,事关家庭住房税收优惠办理,敏感性强。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社会影响,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扎实的工作态度,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民函[2016]107号、税总办发[2016]109号、皖民务函[2016]354号文件精神以及本通知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优化服务,及时做好应急处置 各地要充分利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及时核实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要调整纳税人家庭住房税收优惠办理流程,熟练操作查询应用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各地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及媒体的沟通,对舆情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应对预案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对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涉及办税场所公共秩序问题,要及时研究,第一时间解决;市局、县局业务管理部门要适时安排人员到办税服务场所,现场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协调解决问题。 三、强化保密,切实保护纳税人隐私 各地在进行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及信息使用过程中,要强化保密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文件要求。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已签订信息共享及保密协议(皖民务函[2016]354号),各地要严格落实协议规定的保密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扩散、传播、泄漏、谈论纳税人婚姻信息。各地要加强安全保密教育、管理和监督,实行专人专岗核查信息,与查询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结合实际制定保密措施,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查询系统实行痕迹化管理和无关查询稽核,防止出现泄漏纳税人隐私的行为。 四、严格用途,严格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程序 婚姻登记信息仅限于办理当事人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要坚持先申报后查询。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过程中,纳税人申报未婚的,应通过查询系统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纳税人申报已婚的,且提供配偶信息及相关资料的,不得通过查询系统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未提供配偶信息及相关资料或者征收机关有根据认为其提供的配偶信息不正确的,应通过查询系统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纳税人申报离婚的,应利用查询系统并结合离婚证件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是否复婚或再婚);纳税人申报丧偶的,应利用查询系统(民政数据一般只显示再婚前的丧偶情形)并结合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是否再婚)。查询结果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要认真听取纳税人陈述,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照纳税人实际情况和税收政策规定处理。 请各市地税局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报送省地税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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