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7]70号 2017-6-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6月10日起,取消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停征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8项资源类、补偿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降低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取消和停征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对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新标准执行。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停征和降低收费标准后,相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6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清理规范收费专项检查,确保降费减负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具体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附件:取消、停征、转出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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