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7]5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28
摘要:新办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套餐式”服务事项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纳税人依据反馈情况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税总函[2017]564号        2017-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省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精神,在确保税收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二、“套餐式”服务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般应包括以下10个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省国税局在防范发票虚开、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应当对享受“套餐式”服务的新办纳税人范围,以及增值税发票供票数量和开票限额、实名办税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等事项纳入“套餐式”服务范围。

  三、“套餐式”服务流程

  新办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套餐式”服务事项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纳税人依据反馈情况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

  省国税局应当根据上述业务描述科学设计“套餐式”服务工作流程(参考流程见附件)。

  四、“套餐式”服务推行时间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工作采取分批、有序推进的方式实现。 

  (一)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重庆于2018年2月底前推行。

  (二)河北、山西、河南、广东、甘肃、深圳于2018年4月底前推行。

  (三)其余单位(不包括新疆、青海、西藏)2018年6月底前推行。

  (四)新疆、青海、西藏国税局2018年9月底前推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税务系统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推动双创的新举措,是实现办税“零门槛”先手棋。各地税务机关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重要意义,把多次填表、多个流程、多次跑路转化为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跑路,确保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税无障碍。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国税局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推行时间节点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发布推行公告,确保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举措全面落地。

  (三)建立防控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与税收风险防范的关系,合理确定推行“套餐式”服务新办纳税人的行业、规模和种类,科学核定发票版面和供应限量。根据“套餐式”服务流程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内控工作机制,实现风险可控。

  税屋附件: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业务流程(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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