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涉税合集:劳动争议赔付项目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09
摘要:劳动争议赔付项目涉及的金额一般不大,但劳动者个人却很在意,不同的税务执法口径会影响劳动者个人的实际收入,也会影响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税务风险。在税务总局尚无法统一口径的情况下,建议相关主体咨询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如有异议,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相关判例

  1、《张秀善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麦子店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行终689号 2019.07.23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秀善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版)第四条明确的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的情形。[2001]157号文中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案中,张秀善取得经济补偿金为因终止劳动合同所取得经济补偿金收入,不符合前述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免征税收入范围。综上,税务主管机关基于上述事实,按照《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版)的规定对上诉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无不当,张秀善请求撤销该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王天宇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行终741号2019.01.14裁判

  本院认为,……《国税局通知》第一条即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局通知》与《通知》系考虑到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能面临的特殊困境,而专门对该类人员作出的有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二者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则上要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故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并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国税局通知》与《通知》仅适用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上诉人与公司之间是因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不同于《通知》规定的情况,故不具备适用《通知》规定的前提。综上,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三)个人观点

  目前税务机关和法院的口径一致,认为“终止”不是“解除”,到期不续签的自然终止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免税情形。但这个口径并不具有合理性,违法解除时的劳动者可能会陷入困境,需要重新寻找新的工作,到期不被续签的劳动者也可能会陷入困境,也需要重新寻找新的工作,正因为此,《劳动合同法》才规定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时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偿金的情形。税务机关单纯地以劳动者有没有预期而有所区别,不符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另外,在劳动者有意愿续签而用人单位不愿续签时,劳动合同的终止对劳动者来说也有其被迫性,劳动者也会面临较为被动的局面,财税[2018]164号文至少可以考虑将劳动者非自愿不续签而终止的情形纳入政策范围。

  (四)避税方法

  在现行口径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友好协商,可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到期后续签再解除的方式,将到期终止的补偿金转化为提前解除的补偿金,以此来适应财税[2018]164号文的条件,进而享受税收优惠。但这种途径存在一定风险,需注意操作细节。

  六、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及全国各省份纳税口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中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触发竞业限制条款时,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换取劳动者履行在竞业限制期内不从事同类业务的义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劳动者获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税?按什么税目交税?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

  对劳动者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的理解五花八门,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偶然所得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三种。

  观点一:工资薪金所得

  前面文章提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解释有一个“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兜底条款,有些税务局就以此为据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归类为工资薪金。

  评析: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时的观点一样,工资、薪金所得是因劳动获得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列举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等均属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获得的回报,“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与前面列举的事项应该具有同质性。而竞业限制补偿金却不是劳动者劳动获得的回报,况且也是因不再任职与受雇而产生的所得,与前面列举事项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应该为“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囊括,不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但也可以有另外的理解,竞业限制义务虽然是离职后才产生的义务,但也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保密协议中可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义务除了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任务外,还有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不做某些事项的义务(比如不得奇装异服、不得违法乱纪等),甚至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在特定时间不作为本身也就是在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作为和不作为都构成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薪金的对价。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其他义务结束,竞业限制义务产生,用人单位针对该竞业限制义务支付的对价,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似乎也说的通。

  观点二:偶然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虽然上述批复的适用场景是“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适用对象是“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但有些税务机关就参照该规定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偶然所得,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穗地税发[2009]148号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第八条“个人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条款或非竞争条款而取得原任职单位支付的收入,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有关规定,按照“偶然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评析:偶然所得的重要特征就是具有偶然性,即所得是因随机的、偶然的因素产生的,而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在还没离职时就确定离职时会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具有偶然性。当然,有些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会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产生以以用人单位通知为准,但这种通知也并非不可预期,掌握用人单位秘密的人员可以大概率地判断用人单位会通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种情形也不具有偶然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像个人得奖、中奖、中彩等都是个人纯获利益的所得,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应着竞业限制义务的,与得奖、中奖、中彩等具有本质的不同。

  观点三: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财税[2018]164号文对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列举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这里又有一个“其他补助费”作为兜底条款,有些税务机关以此为据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8]416号)中,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为,“个人因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由此而取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相关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此外,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院网站上刊载的法律常识栏目中的一篇文章也持此观点。

  评析:按《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按月发放的,不符合“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一次性特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是约定一次性发放时,可能不符合财税[2018]164号文的规定,但该观点对纳税人是有利的,可以适用合财税[2018]164号文三倍免税的优惠政策。

  (二)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

  参考文章:

  1、【史上最全】1.13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个税计税口径 2021.7.13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1338&aid=17588

  2、17个关于竞业禁止补偿金如何扣缴个税的权威答复 2021-11-0309:56

  https://www.sohu.com/a/498880062_12010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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