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后,原17%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6%,原11%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这对建筑企业的项目效益有何影响,在2018年5月1日临界期,应如何进行发票开具?才能避免税收风险?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为:xtstax)的肖太寿博士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对建筑企业效益测算分析 1、增值税销项税率下降的测算 (1)增值税税率为11%下的实际销项税率为:1÷(1+11%)×11%=9.91% (2)增值税税率为10%下的实际销项税率为:1÷(1+10%)×10%=9.1% (3)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实际下降0.81%。 2、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的测算 (1)材料设备费用抵扣进项税税率下降:1÷(1+17%)×17%-1÷(1+16%)×16%=14.53%-13.79%=0.74% (2)租赁设备费用抵扣进项税税率下降:1÷(1+17%)×17%-1÷(1+16%)×16%=14.53%-13.79%=0.74% (3)假设材料设备费用和租赁设备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占60%,则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为:0.74%×60%=0.44% 3、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实际下降的测算 基于以上数据分析,不考虑其他成本抵扣因素(增值税税税率为11%和10%的情况下,砂石料、混凝土和人工费的抵扣率都是3%,剔除这些相同的成本抵扣因素),在材料设备费用和租赁设备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占60%的假设情况下,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实际下降了0.81%-0.44%=0.37% 4、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下降的增值税必然增加企业所得税的测算 (1)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实际下降0.81%时,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0.81%。 (2)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0.44%时,企业所得税成本增加0.44%。 (3)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企业利润或效益增加0.37%,企业所得税增加0.37%×25%=0.09% 5、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下降的增值税必然导致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下降的测算 建筑企业增值税实际下降了0.81%-0.44%=0.37%,导致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下降0.37%×(7%+3%+2%)=0.044% 6、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的下降导致企业利润增加,进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0.044%×25%=0.011% 7、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增加0.011%+0.09%=0.101% 8、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实际总税负下降0.37%+0.044%-0.101%=0.313% 9、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的项目效益增加0.37%+0.044%=0.414% (二)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的执行临界期(5月1日前后)的发票开具 在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的执行临界期,纳税人可能会存在以下开具发票的时间点现象: 对供应商而言,会争取2018年5月1日后开具16%的发票给拖欠货款的采购方;对于采购方而言,会争取提前到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货款从而获得17%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会争取在2018年5月1日后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会争取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从而获得11%的增值税抵扣发票。 以上开具发票的时间点不一定是准确的,否则会有税务稽查风险。因为在2018年5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开发票,不是主观意志决定的,必须是税法上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决定开票的时间。《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有两种:一是纳税义务人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必须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纳税义务人在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收到款项也不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依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去开具发票一定存在税收风险,肖太寿财税工作室温馨提示广大纳税人,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以下方法开具发票。 1、如果发包方或业主是依法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单位或法人,则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只有发包方或业主在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建筑企业才可以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未完工的在建的未结算项目,如果发包方或业主要求建筑企业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提前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建筑企业绝对不能开具发票,否则多缴纳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对于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发包方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实际上是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再支付,则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提前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二是发包方在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4、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对于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发包方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条款”中没有约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实际上是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再支付,则建筑企业必须在2018年5月1日前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而不能等到2018年5月1日之后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5、如果发包方或业主是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单位(例如政府部门作为业主),则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在5月1日前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包方在5月1日后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经施工的未完工的在建项目,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一直未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方法如下: 一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前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二是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后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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