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11项涉税风险

来源:会计视野 作者:会计视野 人气: 时间:2018-04-16
摘要:业务招待费概念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等。 主要涉税文件 1、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财税〔2016〕36号

  ·业务招待费概念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等。

  ·主要涉税文件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财税〔2016〕36号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09〕202号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3、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

  ·涉税风险提示

  1、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项目计入其他项目,将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例1】A公司将一台本记本电脑送给客户个人,但A公司没有计入业务招待费处理,而是将其作为公司自用处理,按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正常抵扣了。像这种情况只有通过盘查实物资产才可能发现存在问题。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招待的要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计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即将全额不得扣除的项目按限额扣除了。

  【例2】A公司为公司总经理家庭购买运动器材用于健身,支出2万元,该公司将此支出列入了业务招待费处理,实际上此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取得的业务招待费票据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例3】A公司外购HUAWEI牌手机二部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未注明A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或发票上只填写了A公司的简称,未填写全称。或只取得收款收据,也就是所谓的白条。

  4、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计入业务招待费,本来可以全额扣除。

  【例4】将A公司召开年度会议费中包含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将企业内部聚餐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并不是所有的餐费发票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5、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例5】A公司按销售收入的0.5%计提业务招待费500万元,但A公司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只有450万元,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50万应全额调增处理,不参与限额扣除。

  6、商业贿赂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6】A公司将10万元购物卡用于商业贿赂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7、筹建期业务招待费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

  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直接按符合规定的实际发生额60%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适用不准确,可能导致税前扣除不准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确定,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仅包括上述文件规定的三项内容,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9、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相关性的足够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证明资料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用于招待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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