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7-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0年4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在2018年度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二)除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产品以外的其他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 二、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及公布的规定执行。 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07-05 一、出台背景 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1号)补充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规定确定。因机构改革,在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重新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并由各市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确定2018年度当地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我局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三、主要内容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在2018年度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二)除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产品以外的其他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及公布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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