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经发[2019]195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29
摘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岚经发[2019]195号        2019-04-2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19年4月2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7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岚综委办[2019]10号),规范我区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划型依据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中小企业认定结果主要用于我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争取融资支持和享受社保补贴等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

  (三)企业规模的证明材料。

  企业同时提供“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相关材料证明其企业规模:

  1.“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两组数据以上年度末为准,由税务部门或统计部门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提供证明。当年新设立企业以上月末数据为准。

  2.“从业人员数”指期末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提供上月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附件2)。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认定企业须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可到中国平潭网http://www.pingtan.gov.cn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ptq.fujiansme.com下载,或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窗口领取),并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申报企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

  六、认定管理

  (一)区经济发展局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区经济发展局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区经济发展局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

  (二)中小企业认定结果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三)受理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申报材料及时存档,妥善保存,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四)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将被列入信用平台及失信企业记录库,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2.中小企业承诺函

  附件1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所属行业

 

企业类型

□中型□小型□微型

联 系 人

 

手机号码

 

单位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企业单位

规模信息

从业人员(人数)

 

营业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证明用途

□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

□争取融资支持□享受社保补贴□其他

申请单位

声明

 

本企业单位所提供的的申报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认定部门审核意见(以下由认定部门填写)

 

根据______提交的认定材料,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该企业______行业的______型企业标准,该认定有效期为1年。

 

盖 章:日 期:


  填报说明

  1.企业单位申请中小企业认定,需认真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与本企业相关的注册所在地及规模数据等材料证明。

  2.申请人应理解掌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要求,并根据划型标准规定及指南申请条件自查是否具备申报条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可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网站中“政策法规”栏目上自行浏览或下载。

  3.申请人下载的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本申请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单位负责人须签名,如打印姓名则应加盖单位负责人私章,相关人员签名须字迹工整、清晰可辨。

  4.申请人应对其申报数据及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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