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新产品实行减税免税照顾问题的通知 [81]财税字第401号 1981-11-11 今年以来,国务院颁发的48号、75号文件和国家经委与财政部等十个部委联合颁发的经企181号文件,对于新产品的范围和税收照顾问题,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三个文件的具体提法不同,各地理解不一,因而在减税免税的掌握上不够一致,要求进一步加以明确。 我部认为,国务院和十部委先后颁发的三个文件关于新产品减税免税照顾规定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上述规定,现对几个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减税免税照顾的范围:凡是符合国务院和十部委的规定,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确认的新产品,其在试制期间销售的试制品和经鉴定后投产试销的产品,由于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均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照顾。 二、减税免税的审批权限:对于需要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的新产品,一般由省、市、自治区财税部门审查批准;但是对于卷烟、酒、糖、手表四种产品,仍应按照国务院批转的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我部批准。 三、减税免税照顾的期限:一般定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期满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四、今后,对新产品实行减税免税照顾,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过去我部和各地区有关新产品减免税的规定均予废止。 财政部 1981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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