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创新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序 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将推进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是践行创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支柱,推动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是推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增强税收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力度,助力企业跑出创新发展加速度,特编制本指引。《指引》聚焦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八方面,共归集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76个,梳理优惠事项41个。 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指引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收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的依据,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对指引内容定期进行更新完善。 目 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制造业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预缴申报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五)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六)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七)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三、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 (八)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九)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十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四、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五)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六)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十七)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十八)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 (二十三)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六、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二十五)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十八)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二十九)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七、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三十一)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十二)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八、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三十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十五)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十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政策 (三十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十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十九)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十)延长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四十一)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制造业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制造业企业。 ◉享受条件 1.企业从事的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预缴申报 ◉政策要点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享受条件 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需要预缴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 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享受条件 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依据 3.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5.税总函[2016]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7.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8.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二、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政策要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主体 企业。 ◉享受条件 1.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五)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3.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享受主体 1.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 2.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 ◉政策依据 1.财关税[2020]2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2.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财关税[2019]38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六)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体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9.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享受条件 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七)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要点 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享受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三、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 (八)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九)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主体是居民企业。 3.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4.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5.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6.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3.财税[2010]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7.国税函[2009]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科技人员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8]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十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自2018年7月1日起,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 ◉享受条件 1.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包括国务院部门所属转制科研院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转制科研院所。 2.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的转制科研院所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名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资委制定。 ◉政策依据 1.财税[2018]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国科发政[2018]22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资委关于印发《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转制科研院所名单(2018年)》的通知 四、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 ◉政策依据 1.财税字[1999]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国税发[199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激励对象是相关技术人员; 4.技术人员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5.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政策依据 1.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十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享受条件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3.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政策依据 1.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十五)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十六)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政策要点 自2019年9月1日起,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十七)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16年9月1日起,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享受条件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十八)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上述奖项的相关人员。 ◉享受条件 奖金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3.财税[201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4.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5.国科发火[2016]19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财税[2017]7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二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6. 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财税[2018]44号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政策依据 1.财税[2017]7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2.财税[2018]4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二十二)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 ◉政策要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享受条件 所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须为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政策依据 财税[2018]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二十三)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政策要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1.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2.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3.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4.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1.财税[2018]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六、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政策要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2019年4月1日起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该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十五)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 1.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5.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国发[2020]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二十六)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 1.国发[2020]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二十七)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4.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十八)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3.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十九)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政策要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七、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政策要点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享受条件 经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文化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 ◉政策依据 1.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文市发[2008]51号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三十一)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漫画创作企业; 2.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4.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5.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6.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享受条件 1.动漫企业应当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合格,处于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名单内,并取得由省级认定机构颁发的“动漫企业证书”。 2.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文市发[2008]51号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文产发[2009]18号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9]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十二)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享受条件 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八、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政策要点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财税[2011]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三十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 1.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5.国发[2020]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三十五)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 1.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5.国发[2020]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三十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政策 ◉政策要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十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 1.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18]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4.国发[2020]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三十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18]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4.国发[2020]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三十九)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18]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4.国发[2020]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四十)延长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政策要点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享受条件 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政策依据 1.国发[2020]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四十一)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政策要点 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1]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2.财税[2017]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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