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15
摘要:各地(州、市)财政局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绩效评价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新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疆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兼顾机构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新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疆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兼顾机构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采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自评,自治区财政厅评审的方法,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反映资产运营质量和经营绩效。

  (二)公正公平,做到标准规范、结果透明。

  (三)突出重点,聚焦担保主业,注重风险管控。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考核评价以目标值为基准,达到目标值的,该项得基准分。超额或未完成目标值的,按比例(分档)加分或扣分。具体绩效评价指标(详表附后)如下:

  (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其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2.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3.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4.当年平均综合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

  上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及金额仅统计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类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小微企业和“三农”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二)经营能力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年末融资担保(再担保)责任余额。

  2.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

  3.融资担保(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三)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担保(再担保)代偿率。

  2.拨备覆盖率。

  3.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未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

  (四)体系建设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情况:反映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及向下参股融资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拓展业务等情况。

  2.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反映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模、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自治区实际及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特点,调整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一级指标分值以及增减、调整二级指标及分值。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年度经营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绩效评价的年度目标值。

  第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具体包括:

  (一)机构上年度经营计划;

  (二)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三)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绩效评价计分相关证明材料。

  (五)上年度受到的奖励或处罚材料。

  (六)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采取自评与外部评价相结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自治区财政厅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分别给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出具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考核。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定等次:

  (一)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四)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低”;

  (五)评定得分<60分的,评定等次为“差”。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的情况下,自治区财政厅才能予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责令限期改正,下调当期评价等次一个级别并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评价标准、计分条件,详细载明相关评分依据。

  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商业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受托开展绩效评价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商业秘密。

  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真以及泄露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商业秘密的,依法接受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财政局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绩效评价规范。

  第二十条 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绩效评价参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和《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新财农[2020]37号)下达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

  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2.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3.绩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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