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1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中第一条对“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 特此公告。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单位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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