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8-31 税屋提示——依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征收期)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适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6]23号)所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2.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3.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4.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若能准确划分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 5.本表从税款所属时期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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