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花接木”偷税 “自食苦果”受罚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一家主要生产各类纱、线、坯布的纺织公司,以出口产品为幌子,采取将内销货物假报成出口销售、大肆接受虚开发票等手段,在短短半年多时间内,偷逃国家税款592万元。海门市国税稽查局经过长达6个月的艰苦侦查,行程万余公里,终于在2004年12月将此案告破。 ...

    检查人员赶赴服装加工单位广东汕头新世纪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外调取证,发现加工单位取得的加工布料存在问题:a、受托加工单位取得的加工布料的时间分别在2003年10月19日、10月23日以及2004年4月份共三期,而华润大生发出自产纱布的时间却在2003年11月-2004年7月的每个月;b、受托加工单位取得的加工布料均为染色布料,而华润大生发出的布料却均为白坯布以及纱线;c、受托加工单位取得的加工布料约值500万元左右,而华润大生发出的自产纱布却计2000万元之多。赴各印染加工单位外围调查结果显示,印染单位收到的待加工坯布均为绍兴、成都、遂宁、湖北等地的企业所送,而非华润大生所送的坯布。

    (3)、外购染色纱布运往国内各市场揭开企业偷税盖头。

    检查人员分赴华润大生外购染色纱布的相关销售单位,主要集中于山东、浙江、四川等地,印证华润大生外购的染色纱、布均未运往普宁及潮阳服装加工单位,而是被提往广州、绍兴、成都等地。 

    以上证据表明华润大生外发委托加工的自产纱、布均未用于公司的出口服装业务,而是被他人提走用于国内市场销售,明显存在恶意偷税。

    3、多方求证,力求铁证如山。

    随着数百份外调资料的陆续到位,稽查人员依法找华润大生常务副总经理彭耀光、财务负责人张玉林、经营部负责人戴忠义、外销经办人徐勋等人进行调查询问,通过几轮交锋,他们均承认华润大生发出的自产纱布均由服装购货单位香港祥安公司黄懋金所提走用于国内市场销售,外购染色布、染色费、服装加工费均由黄懋金操作,并由黄懋金负责提货用于国内市场销售,企业支付的服装加工费及印染费并未用于外销服装,加工布料及印染布料也非华润大生所有,华润大生只是被黄懋金顶名报关出口了一批不知从何而来的服装。

    税法岂容亵渎 偷税必被严惩

    2004年12月,海门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稽查局的检查结果,对南通华润大生纺织有限公司偷税一案依法做出了处理处罚决定:

    一、企业违法事实:华润大生2003年12月至2004年7月间发出自产纱、布,非用于外销服装的生产,而是内销未入账未申报,计不含税价21795182.79元,偷增值税3705181.07元;企业外购染色布后发出未用于外销服装,内销未入账未申报,共计不含税价11404239.91元,偷增值税1938520.73元;企业未提供加工布料,未用于外销服装的服装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43390.23元,非法抵扣进项税额133961.38元;企业未提供加工布料,未用于外销服装的布料染色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61317. 97元,非法抵扣进项税额146424.05元,合计偷逃增值税5971072.90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对南通华润大生纺织有限公司追缴增值税偷税款5971072.90元,处所偷税款的1倍罚款5971072.90元,加收滞纳金218266.66元,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

    2004年12月28日,南通华润大生纺织有限公司所偷税款及罚款全部缴入国库,一起偷逃增值税近600万元的涉税大案的税务处理工作,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深思此案引发一些启示

    启示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加强税收管理需要部门之间、跨部门之间紧密协调配合。

    华润大生偷税案最终因为时间跨度较长、货物已经报关出口,主要经办人员香港祥安公司黄懋金去向不明等原因,未能进一步核实企业是否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给此案查处结果带有些许遗憾。此案一方面暴露了税务部门出口退税稽核工作的失误:如果当时稽核人员在企业申报退免税时能够及时发现企业的虚假出口行为,就可以杜绝这样恶劣的偷税事件发生。另一方面暴露出了税务机关内部一直存在的征退脱节、跨部门协调配合不畅的问题。征、退环节的税收管理分属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使骗税行为查处增加难度;税务部门与海关之间尚未建立规范的工作联系制度,数据共享困难,协查回函率低,复函结果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困难。因此,应尽快规范相关业务,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形成高效完善的管理体系。尤其是作为主管税务机关,从外部来讲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机关的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从内部讲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充分利用“金关工程”“金税工程”、“CTAIS”系统等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

    启示二:税收违法案件呈现新特征 查处要有新方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做“假账”偷税,纳税人以外销服装为幌子,将自产、外购的纱、布发往各大市场的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入账,移花接木偷税,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其实企业做“假账”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税务机关,目前一些纳税人不是简单在账目上做手脚,而是采取做假账、多头开户收入不入账、设置两套账等账外经营的手法偷逃税款。以往税务机关的检查方法主要从账证表的内在逻辑关系入手,检查体系是建立在企业核算真实、反映全面的基础之上,面对真假两套账偷税的隐蔽性,从账面上稽查人员很难抓住其违法的证据。面对偷税新特征,建议在税收稽查工作中选准五个“突破口”解决帐外经营的稽查难点。一是以银行对帐单为突破口,通过银行对帐单查找企业进销商品不入帐等违法线索;二是以生产成本差异为突破口,查找加大生产成本核算的违法手段;三是以保管帐或盘点表为突破口,从中查找隐匿销售收入、帐外销售等违法线索;四是以销售合同是否如实履行为突破口,从中查找实现销售收入不入帐或虚设往来帐户将收入长期挂账的异常现象;五是以非法凭证为突破口,正向和逆向查找购销双方的违法线索。通过扩大广度、拓展深度、加大力度上做文章,真正做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启示三:专用发票“飞过海”防不胜防,需要明确责任,强化监控。

    防伪税控系统的普遍推行、金税工程的稽核比对,仍旧防不住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飞过海”,最终需要税务人员强化责任,围绕票货款三个内容细查深究,才能堵住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漏洞。本案中,华润大生公司取得的加工、印染发票均不是真实发生的业务,开票单位将为他人提供的业务采用“飞过海”的方式,开具给第三方抵扣,票是真票,但给了非购货人,这些从金税工程往往看不出破绽,只有围绕票、货、款三方面检查,一通过金税工程查票真伪;二查是否有货,从那里来,途中谁运输?三查资金流,确定款的走向,从企业通过银行资金往来的凭证,查找银行交易原始凭据——企业资金落出下家往往是中间人,中间人在资金流的环节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功能,在虚开发票的犯罪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是案件得以突破的关键,因此,必须确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间人或操作手,必须对每笔业务的来龙去脉进行仔细地核查,这样才能使嫌疑人资金流向何人全部跳出来,结合业已建立企业和中间人的数据库,理出关键中间环节的持卡人、卡号,掌握了个人卡的帐号,才能从银行调查其身份证号码。通过身份证号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找出嫌疑对象,进而全面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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