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花接木”偷税 “自食苦果”受罚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一家主要生产各类纱、线、坯布的纺织公司,以出口产品为幌子,采取将内销货物假报成出口销售、大肆接受虚开发票等手段,在短短半年多时间内,偷逃国家税款592万元。海门市国税稽查局经过长达6个月的艰苦侦查,行程万余公里,终于在2004年12月将此案告破。 ...

    启示四:以物易物销售、委托加工业务容易鱼目混珠,加强管理势在必行

    本案中,无法最终认定纳税人虚假出口的理由就是纳税人解释确实有服装出口,出口的服装由广州、浙江钱清、绍兴柯桥、常州等市场提供,企业发出的纱、布是委托他人加工后抵服装货款的,业务介于易货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之间,企业本身不是故意偷税,只不过认识上存在偏差。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规范企业的销售行为,买卖双方产品相互交换,双方应该按照自己和对方产品的销售价作购入和售出处理,并计算销项税金,并要与委托加工业务严格区分。要进一步加强对以物易物销售的管理,对不经常发生委托加工业务、跨省加工、加工金额大的企业委托加工,应由当地税务机构重点审核备案,并于收回委托加工时,由该企业持委托加工协议书、发运原材料和接受加工品的运输发票、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确认书等原始证明材料到税务机构销案。同时,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检查,严防企业利用委托加工方式隐瞒易物销售收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启示五:预防涉税犯罪亟待提高公民法制意识,需要税务部门加强税法宣传辅导,这是固本之策。

    在查处华润大生偷税案件过程中,稽查人员从相关涉案人员的谈话中不止一次听到。前期,纳税人主观上没有偷税意识,但为他人利用突然提前报关,发现问题以后未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汇报处置,而听任自流、自圆其说,最终造成了偷税事实的发生,客观上纳税人对一些类似易货贸易是否属征税范围,认识上存在偏差。因此如何加强对外销业务的财务监督及纳税辅导与宣传,是摆在我们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征管部门在做好日常征收工作的基础上,还要大力加强税法的宣传与辅导培训工作,稽查部门在查账的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纳税辅导,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及意识。这不仅仅是是我们的工作职责,更是执法为民、服务经济的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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