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库[2012]86号 2012-07-1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丰富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渠道,提高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管理水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业务范围 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是指在满足现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有关要求前提下,试点承销团成员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等业务,具体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业务、个人债券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开立业务、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信息查询业务。不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资金清算账户变更等业务。 二、试点业务管理要求 (一)销售额度。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额度按期次设置上限,各试点承销团成员通过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不得超出上限。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额度上限标准在当期发行文件中具体规定。 (二)业务时间。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等业务办理起止时点不得超出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规定的柜面业务办理起止时间,具体时间由试点承销团成员自行确定。 (三)信息公示。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当日网上银行最大销售额度等信息应在网上银行业务办理时间开始前通过网上银行准确公示,如营业时间内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 (四)交易凭证获取。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交易完成后,网上银行应立即为投资者提供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格式另行下发)。 (五)数据报送。试点承销团成员应于发行期首日、发行期第一周截止日和发行期截止日(以下简称报送日)20:00前将上一报送日次日至该报送日的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分省、分渠道(柜面和网上银行)每日销售数据和累计销售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财政部国库司(gz02@mof.gov.cn)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zhanghong@pbc.gov.cn)。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网上银行系统安全性要求 试点承销团成员用于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等业务的网上银行系统,应满足网上银行主管部门关于网上银行系统安全的政策规范和监管要求,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19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文件中有关信息安全规定。同时,在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信息查询业务时,应为投资者提供高风险级别的信息确认方式,即使用专用辅助安全设备进行有关信息确认,如USBKEY、电子密码器、电子银行口令卡等,具体信息确认方式由投资者自行选择;在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时,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即储蓄国债(电子式)资金清算账户)其网上银行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 四、试点安排 (一)试点承销团成员选择。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提出试点申请,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结果、承销团成员现有网上银行发展状况等对申请试点的承销团成员进行综合考量,确定试点承销团成员(2012年试点承销团成员选择方案见附件,以后年度试点承销团成员选择方案另行制定)。拟参加试点的承销团成员应于每批次试点规定的申请时间内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说明本单位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情况,即个人网上银行开办时间,申请试点上年个人网上银行业务量(指业务笔数,下同)、申请试点上年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替代率(即个人网上银行业务量占本单位业务量比重)、申请试点上年月至当年该批次试点申请截止日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有无重大安全事故等。 (二)试点承销团成员前期准备工作。试点承销团成员应不晚于本批次试点开始前1个月,按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管理有关要求,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升级网上银行系统并完成测试;不晚于本批次试点开始前1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书面报告试点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并附系统测试报告,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应说明制度办法修订、网上银行系统有关功能设置、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流程设计、网上银行系统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等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试点承销团成员未按要求完成本批次试点前期准备工作,将不得参加本批次及下一批次试点。 五、其他事项 (一)试点承销团成员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负责人员,加强沟通,注意协调,认真做好试点有关工作,密切跟踪记录试点情况,发现问题积极解决研究,并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反映。 (二)试点承销团成员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不得另行向投资者收费。 (三)试点承销团成员违反本通知有关试点业务范围、销售额度管理及网上银行系统安全性要求等规定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将暂停其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不得再次进行试点。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税屋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2012年试点承销团成员选择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2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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