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7]8号 1997-01-2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我部《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377号)的规定,为了加强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的核算与管理,我们拟定了《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1997年01月28日 附件: 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一、应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的“市内电话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应按“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市话初装基金”二级科目,核算应上交国家财政的市话初装基金收入。 在“实收资本”科目下的“国家资本”二级科目下设置“国家拨入市话初装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市话初装基金。 二、企业根据“营业报告单”的收方转帐时,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或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科目。 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扣除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借记“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市话初装基金”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市话初装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部门拨入的市话初装基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国家拨入市话初装基金)”科目。 三、企业应在“损益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第3行)下增列“市话初装基金收入转出”项目(第4行),反映企业转出的应交国家财政的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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