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上缴地方财政(包括上解地区和补助地区)的所得税收入部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固定比例“四、六”分成,即中央财政分成40%,地方财政分成60%,其具体数额,年终时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 财政部 1991年2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