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税局关于个体出租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11-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客运出租车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到国地税联合办证中心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登记证件只有地税部门签章的,需要换发国税、地税共同签章的税务登记证件,请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旧的税务登记证缴至各辖区运管处,进行统一换证。 二、自2012年12月1日起,客运出租业全面启用国税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监制的发票,不实行过渡期管理,请客运出租车个体工商户及时到各辖区运管处领用国税发票,确保2012年12月1日零点起的正式启用,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已购未使用的地税发票上缴至各辖区运管处。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的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客运出租车个体工商户的发票工本费暂免征收。 四、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缴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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