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前发布的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11-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2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前发布的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规定,全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并明确,《规定》施行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届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规定》的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实行规范性文件清单管理(正列举方式),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行政复议、诉讼环节视为无效文件。据此,我局对《规定》实施前发布的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公告。 二、主要内容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作重复性规定。按照这一原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局在《规定》实施前制定并发布的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了梳理,共计1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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