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拆迁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326号 1999-12-28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为配合城市规划和建设,支持拆迁企业重建,恢复生产。现对各市(含县级市)市区内的企业,拆迁易地重建发生的收入与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拆迁企业是指因市政建设需要(如道路、桥梁、地铁、隧道、码头等)、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等原因,被当地市政府或城市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下文指定迁移的企业。 二、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收入,包括补偿收入及将原有生产经营场所转让他人取得的所有收入,应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可优先用于下列支出:(一)企业搬迁费用支出;(二)停工期间费用支出;(三)拆迁报废固定资产的净损失扣除;(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拆迁企业易地重建,其购地及土建、管道、线路的支出,应首先使用累计折旧,累计折旧不足支付的部分,可以使用拆迁收入,但仅限于与拆迁前企业厂房、仓库、办公楼等不动产的同等建筑面积部分,及管道、线路的支出。其计算公式如下: 重建支出中可扣除的拆迁收入=重建不动产的平均造价×被拆迁的不动产建筑面积+重建管道线路成本 重建不动产的平均造价=(重建不动产总造价-累计折旧)/重建不动产总建筑面积 四、按上述规定扣除后拆迁收入仍有结余的,应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足扣除部分以及超出被拆迁不动产面积部分的重建支出应列入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五、重建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并税前扣除。 六、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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